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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11-15 文章来源:保卫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我校消防工作,特别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防火工作实施院、部、处、室责任制,各部门防火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

第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坚持专门机构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南、北校区、花溪校区)。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总负责,保卫处,消防科(综合治理委员会)具体督促实施。

第七条 防火安全工作实行校级,部(处)级,科级,三级管理,各级都要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人人都要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归口的职能部门,是学校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全面掌握各单位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向学校领导定期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建立贵州财经大学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公安消防机关,保卫处消防科的指导,定期组织队员学习消防知识和业务培训。其主要职责,开展消防宣传,查隐患,落实消防措施,负责监督消防安全制度的执行及扑救初期火灾。并做到“四会”(会报警,会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重要物资)每年开展消防演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办公室安全管理

(一)全校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二)加强办公室的电器管理,不准乱接电线,线路走向不得擅自改动,室内没有人或下班后要切断电源。

(三)办公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档案室、资料室、教研室消防安全管理

(四)室内严禁吸烟和用火取暖,下班后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炎热季节要定时排风。

(五)室内的电源开关等电源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火花等异常情况应立即请电工修理,防止火灾的发生。

(六)室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及时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品。

第十二条 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

(一)书库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室内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加强室内电器设备和线路检查,不得乱搭电线,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三)经常保持室内清洁,随时清除易燃物品,定时排风。

第十三条 招待所、礼堂、教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来客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更不得存放于室内。

(二)招待所要经常检查各住所有无火患,制止住所人员在床上吸烟,避免烧毁被褥、床单并经常检查电源,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三)礼堂、教室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有关防火规定。

(四)引入的电源、灯光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不准乱接电线和在教室吸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 食堂、医务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食堂库管员要认真执行防火制度,管好物品,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查出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整改。

(二)烧菜、油炸物品时,不准擅离锅台,炉房旁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易燃物品,防止过热起火。

(三)食堂需管理、堆放好易燃可燃物品,工作结束时关好门窗。

(四)医疗人员要加强电器设备管理,电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用红外线烘烤注意掌握照射温度,防止引燃物品。

(五)使用酒精消毒针头、针管时要防止火焰引燃周围物品;化验人员化验使用的一切物品,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六)药房、司药人员严禁在库房吸烟动用明火及烧电炉。药品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分类保管防止爆炸事故。

第十五条 基建工地消防安全管理

(一)在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防火措施纳入工程项目内。

(二)修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要严格把关,要符合防火规定,并报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三)修建需搭油毛毡棚时,必须距离易燃物和宿舍30米以上。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排除。

第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改变消防设施用途和毁坏消防器材的。

(七)在校内山林吸烟和未经批准动用明火的。

(八)违章使用电器,乱拉临时线路,违章使用熔断保险装置的。

(九)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水源的。

(十)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备查由保卫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及时将存在火灾隐患向所在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下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在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落实人员操作。

第十九条 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领导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限期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构。

第五章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度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六章 消 防 档 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校保卫处要根据学校的情况确立消防重点,建立重点部位档案,消防设施档案,确立防火重点。

(一)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维修登记,做到种类清楚、数量清楚,配置的部位和有效期限清楚。

(三)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义务消防队员情况。

(四)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上岗前培训登记。

(五)安全培训、防火检查、火灾整改、火灾发生、奖惩等情况记录。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作为对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选先进等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