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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14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消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各单位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网络化消防安全管理格局。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所辖区域实施消防管理,本着“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理念,适时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强化防治措施。

第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人人有责”思想,强化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感、使命感,自觉参与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消防设施,排查火灾隐患,发现火灾及时准确报告火警,积极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各单位以及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建立健全校级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工作。学校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学校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领导小组授权下代表领导小组下达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校、院(部、处、馆、室)两级管理,各级分别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级单位消防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按照工作责任和岗位职责将责任进一步延伸到具体个人,形成消防工作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工作格局。

第八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建设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向学校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九条 加强学校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在业务上受上级消防主管部门、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保卫处的指导,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学习、业务技能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义务消防队按照学校要求,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遇有突发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火灾初期扑救,指挥疏导人员撤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防火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加强办公室电器管理,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线路走向不得擅自改动,下班或无人在办公室要切断电源。

(三)办公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

(四)定期对本单位所在楼层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消防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消防责任。

(二)配齐配足消防灭火器材、设备,并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三)各类危化物品药品的使用和保管,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规定,落实具体操作流程和管理措施。

(四)各类电线、电器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用电安全、防火安全规定。

(五)严禁乱拉电线,严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六)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导线、插头、插座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发现漏电、跳火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修。

(七)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实验室。

(八)实验工作人员应对来做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之了解必要的安全常识,在实验过程中实验工作人员不随便离开实验室。

第十二条 档案室、资料室、教研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室内严禁吸烟和用火取暖,下班后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炎热季节要定时排风。

(二)室内的电源开关等电源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火花等异常情况应立即请电工修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三)室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及时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品。

(四)定期对本单位所在建筑或楼层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票据馆消防安全管理

(一)书库、资料库、藏品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室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加强室内电器设备和线路检查,不得私拉乱搭电线,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三)保持室内清洁,随时清除易燃物品,定时排风。

(四)定期对建筑或楼层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报告厅、礼堂、教室、体育馆消防安全管理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报告厅、礼堂、教室、体育馆等公共场所,更不得存放于室内。

(二)定期检查报告厅、礼堂、教室、体育馆有无火患,禁止吸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报告厅、礼堂、教室、体育馆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有关防火规定。

(四)引入的电源、灯光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乱接电线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定期对建筑或楼层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 食堂、医疗保健中心消防安全管理

(一)食堂库管员要认真执行防火制度,管好物品,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查出隐患问题及时汇报、整改。

(二)烧菜、油炸物品时,不得擅离锅台,炉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易燃物品,防止过热起火。

(三)食堂要摆放好、管理好易燃可燃物品,工作结束时须切断电源、气源、油源,关好门窗。

(四)食堂要定期检查清理油烟排放管道,保持管道清洁,定期检查通风排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五)医疗人员要加强电器设备管理,电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用红外线烘烤时注意掌握照射温度,防止引燃物品。

(六)使用酒精消毒针头、针管时要防止火焰引燃周围物品。化验人员化验使用的一切物品,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七)药房、司药人员严禁在库房吸烟、动用明火及烧电炉。药品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分类保管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八)定期对建筑或楼层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六条 基建工地消防安全管理

(一)在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防火措施纳入工程项目内。

(二)修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要严格把关,确保符合防火规定,并报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三)修建搭油毛毡棚时,必须距离易燃物和宿舍30米以上,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一)室内严禁吸烟和用火取暖,离开宿舍后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炎热季节要定时排风。

(二)室内的电源开关等电源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火花等异常情况应立即请电工修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三)室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及时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品。

(四)宿舍管理人员定期对建筑楼层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宿舍管理人员要随时监督、制止学生乱搭电线行为。

(六)宿舍管理人员、学生管理部门、保卫部门要定期对学生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电源线进行检查及收缴。

(七)严禁在学生公寓过道、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车辆、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安全管理

(一)严禁任何火源、火种、火具进入林地,严禁进入林地开展野营、野炊、聚会、打柴、采药、采撷、狩猎、探险等行为。

(二)完善森林防火巡查制度,每日定时对校园林地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配备相应的森林灭火器具、器材和其它灭火工具。

(四)加强重点时段(如春节、清明、五一等)和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专人专防制度,做好林源周边游玩群众的警示教育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校园林地山体隐患管控,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就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安排落实整改措施。雨季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封堵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各学院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火灾防范能力。

(二)各学院配置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按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实时对学院管辖范围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各学院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一次逃生技能培训、一次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学生防火、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条 教职工公寓消防安全管理

(一)教职工公寓物业管理部门是教职工公寓消防安全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严禁在教职工公寓私拉乱搭电源线路、超负荷用电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行为。

(三)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破坏、移动、覆盖、擅用消防水管管道、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住户应当对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不能处置的,及时报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二)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改变消防设施用途和毁坏消防器材的。

(七)在校内山林吸烟和未经批准动用明火的。

(八)违章使用电器,乱拉临时线路,违章使用熔断保险装置的。

(九)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水源的。

(十)私拉乱接电源线为电动车进行充电的。

(十一)其他必须要求立即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报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改正或者不立即改正的,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落实。整改结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书面反馈。

第二十四条 单位存在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检查,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展开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书面反馈。

第五章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票据馆、实验室、资料室、学生公寓、教室、公租房等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相关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预案。其他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学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疏散应急演练要有具体实施方案,并就方案可行性进行反复论证,确保演练安全。

第六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校保卫处根据学校情况建立校级消防档案;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本单位消防管理档案;各经营服务网点结合业务性质和特点建立消防管理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维修登记,做到种类清楚、数量清楚,配置部位和有效期限清楚。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信息及其职责、义务消防队员信息及其职责。

(四)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上岗前培训情况。

(五)消防安全培训演练、防火检查、隐患整改、火灾事故、奖惩等情况记录。

(六)各种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制度落实、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工作认真负责,发现火情隐患及时报告并积极整改,使国家人民财产免受损失的个人;发现违章行为大胆制止,积极举报的个人;在扑救火险火灾中表现勇敢,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凡因违规违法引发火灾,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出具事故情况书面报告,上报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引发火灾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学校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火灾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该年度评优、评模资格,并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

第三十三条 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报警

第三十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当学会报警和使用灭火器材,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拨打119报警,并通知保卫处赶到现场处置,控制好火势。

第三十五条 报警要讲清楚起火单位、地点、燃烧物质和数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并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