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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3-15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央综治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教社政〔2004〕7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规范、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保卫处根据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安装、维护及管理。

第五条 学校将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含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作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要对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个人均需将车辆基本信息报保卫处登记。

第二章 校园道路安全管理

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七条 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的,须报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须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破坏道路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章 车辆通行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机动车辆由各单位按照有关流程报保卫处录入门禁系统(每名教职工不超出两台,仅限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车辆),通过门禁系统自动识别信息进出校园。第三方工作人员机动车辆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合同规定服务期限报保卫处录入门禁系统(每人一台,仅限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车辆)。

第十条 学校从安全角度考虑,为最大限度保障学生出行交通安全,不提倡学生驾驶机动车辆上学。全日制学生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不录入门禁系统。

第十一条 外来办事的社会人员车辆履行报备和实名登记进校制度。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但为方便教职工及家属出行,可从西南门沿里仁路进出博雅苑(公租房、博士楼)区域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造成影响,以及对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十二 消防、武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邮政、银行押款、水电气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提供方便,并做好疏导等必要服务。

第十 除博雅苑(公租房、博士楼)教职员工生活区域外,摩托车、电动车不得在校园内行驶;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同意,电动车可在指定路段、指定时间骑行。

第十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遇到行人应当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校园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第十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随意变道、超车鸣笛超速、超载、违停乱放。

第十 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时,应当让右侧路口车辆先行。在划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不越线行驶。夜间行驶或者通过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保证通行安全。

第十 校园内一律禁止学车、练车等影响校园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十八 骑行电动车、自行车要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逆向行驶、超载、急转猛拐、行驶、相互追逐、双手脱把、使用手机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十九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玩耍踏板车、滑滑板

第四章 行人通行

二十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一条 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走斑马线或人行横道注意观察来车,确定安全后通行。

二十二 学生上下课人流量大的路段,学校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过往车辆应当绕道行驶,以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 各类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当服从安全管理人员指挥,在停车位上顺向停放。非机动车辆要在非机动车停放地点规范停放。所有车辆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等路段上停放。

第二十 学校交通车、校园公交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的停车点位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二十 学校各单位举办活动,校外相关人员车辆需进入校园的,由举办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在指定车地点规范停放。

第二十 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按照属地政府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个人的废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自行处理,不得占用学校停车位。学校每年定期发布清理公告,无人认领的将集中清理,造成损失由车辆所有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二十八 校园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如无人员受伤,拍照取证后应当撤离现场,按照快处快赔流程处理。如有人员受伤,司乘人员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同时报警,维护好事故现场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由公安机关责处理。

第二十 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校园公共设施、他人车辆受损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现场协商处置,不得私自驾车离开现场。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外,学校将纳入安全管理考核范围,并与涉事单位和个人的评优、评奖、评模直接挂钩。

三十一 车辆乱停乱放、不按规定顺向停车的,第一次贴单告知;第二次锁车,驾驶员到保卫处签订承诺书并纳入年度安全管理考核;第三次将车辆设为黑名单,一年内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 车辆超速行驶,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第一次登记在案,通知驾驶员到保卫处签订承诺书;第二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考核,且将车辆设为黑名单,一年内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 校园道路上溜旱冰、玩踏板车、滑滑板骑行未经学校审批的电动车辆,第一次贴单告知;第二次锁车并通报所在部门,纳入年度安全管理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示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