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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01 文章来源:保卫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办事的校外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我校登记在册的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当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校园内道路划分为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车道人行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将校园内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和步行道。

第六条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学校根据需要在不同路段设立交通标志牌。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第七条禁止任何人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从事各种文体活动。单位、部门临时开展各类活动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学校大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临时或应急交通管制)。

第八条各单位组织大型活动应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报告备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方案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参加活动的车辆较多时,应会同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并组织人员疏导车辆,防止交通堵塞。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道路,确因工程需要,须事先到保卫处、后勤集团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由后勤集团负责检查、验收。严禁在道路两旁摆摊设点,确因工作需要或学生活动需要,须经校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报学校保卫处同意并在保卫处指定地点和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越指定区域,影响道路交通及学生活动。

第十条校内外各单位(含驻校工程队)和个人,不得雇用拖拉机、农用车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确因教学或工程施工需要进入的,应事先经过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章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工及家属驾驶的机动车辆,驻校工程队的机动车辆等,应当到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并办理校内“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校门凭证通行。

第十二条进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登记后进出校门。对于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的车辆,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卫处,可以免于登记和换证。

第十三条定期进校经商营运的外来机动车辆,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后,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

第十四条其它外来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押运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十五条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十六条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按照交通标志通行,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七条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过期牌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八条驻校基建工程队用于施工的机动车辆,在经保卫处审查、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后,应由学校的西门按指定道路进出,并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和交通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行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日24时至次日凌晨6:00时,原则上不准机动车在校园教学区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需经保卫处值班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前往各教学楼、办公楼的机动车辆应当停靠在附近指定的停车场所并有序地停放好。

第二十一条学校正大门禁止货车、摩托车、出租车通行。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夜间原则上不得停放个人的机动车辆(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停车场除外)。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由个人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

第四章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应当靠近道路右侧行驶,并不得在道路右侧中间或中心线边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二十四条自行车不得并排骑行,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骑车搭人。禁止驾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在有禁行标志的路段,必须下车推行。禁止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行人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应当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在设有横过马路斑马线的路段应当走斑马线。

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辆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从右侧人行通道出入或从道路右侧通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