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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居住证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9 文章来源:保卫处 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意见》(黔府发〔2016〕21号)要求,为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现将申领居住证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和程序

(一)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二)申领程序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连读证明材料。

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交证件工本费。

二、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和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础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名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资格以及其他便利。

特此通知

贵州财经大学保卫处

2017年9月18日